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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钨业协会章程

中国钨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钨业协会 英文:CHINA TUNGSTEN INDUSTRY ASS0CIATION 缩写:CTIA
第二条 中国钨业协会是有关钨的生产、应用、贸易企业和有关科研、设计、地质、教育等单位为实现共同的宗旨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为政府、为振兴钨业服务,充分发挥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把我国从钨的原料大国发展成现代化的钨工业强国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直管协会)代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我国钨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经济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建议。
(二)围绕钨的国内外两个市场,从生产、冶炼、加工和出口贸易整体出发,研究制定我国钨业发展的战略和策略。
(三)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各种有关信息,组织经济技术交流。
(六)为会员单位培训经济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七)开展同各国钨业经济团体的联系以及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动。
(八)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完成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资质审查、行检行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等项工作任务。
(九)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有益于钨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钨的生产和内、外贸企业;
(五)从事与钨业发展有关的行业管理、教育、科研、设计、地质等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
(二)经分会审查同意;
(三)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协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组织、资助、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有优先或优惠获得有偿转让权;
(七)获得本协会各种情报、资料和期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和信息;
(六)自觉遵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分会提出申请,并报协会备案,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如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名誉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试行主席团制度(主席团制度另行制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对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专业下设若干分会,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大的分会可设理事若干人;由分会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分会是协会活动的基层组织。分会秘书处设在会长单位,也可由分会会员代表会议协商设在利于开展工作的会员单位。协会的每个会员单位可以交叉参加2-3个分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设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其任务是负责某一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课题,制订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须报请主管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对长期从事钨业或与钨有关的工作,在行业中享有崇高声誉,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同志,经理事会通过可推选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对发展钨业生产、科学技术和贸易有贡献并热心赞助本协会工作的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和各方友好人士,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顾问。
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从事钨业工作,在行业中享有声誉的经济技术专家、教授、学者、企业家,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协会顾问。顾问的主要任务是为协会提供决策性建议,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3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四届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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