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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国家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
本标准由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自南、丁旭、郭让民、赵娟、糜丹青、王国栋。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板坯经轧制生产的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
GB/T 4193 电真空器件、电光源用细钨钼丝和薄带的比重测试方法
GB/T 4324(所有部分) 钨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产品牌号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牌号按表1分类。
表1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牌号
牌号 钨公称含量(质量分数)/%
W90NiFe 90
W93NiFe 93
W95NiFe 95
W97NiFe 97
3.1.2状态和规格
产品的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状态和规格 单位为毫米
牌号 状态 规 格
厚度 宽度 长度
W90NiFe
W93NiFe
W95NiFe
W97NiFe 硬态(Y)
消除应力态(m) 0.10~0.20 30~300 50~500
消除应力态(m) >0.20~1.00 50~400 50~1000
热轧态(R)
消除应力态(m) >1.00~2.00 50~400 50~1000
>2.00~6.00 50~300 50~500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其他规格的高比重板材。
3.1.3 标记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标记按产品名称、牌号、状态、规格和标准编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用W93NiFe制造,消除应力态,厚度为0.5mm,宽度为200mm,长度为500mm的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标记为:
PL-W93NiFe-m-0.5×200×450 GB/T××××—××××
3.2化学成分
各种牌号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合金
牌号 W a 合金元素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Ni Fe Al Mg Ca Si C N H O 其他杂质b
单个 合计
W90NiFe 余量 6.9~7.1 2.9~3.1 0.002
0.003

0.005

0.005

0.008

0.003

0.001

0.005

0.002
0.018
W93NiFe 余量 4.8~5.0 2.0~2.2
W95NiFe 余量 3.4~3.6 1.4~1.6
W97NiFe 余量 2.0~2.2 0.8~1.0
a 钨的质量分数为100%与表中所有杂质元素实测值总和的差值,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0X%。
b 其他杂质指表中未列出或未规定数值的元素。
3.3 密度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密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密度允许值
牌号 密度/(g/cm3)
W90NiFe 16.95~17.25
W93NiFe 17.45~17.85
W95NiFe 17.95~18.35
W97NiFe 18.45~18.85
3.4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3.4.1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厚度、宽度、长度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当合同未注明厚度偏差等级时,按Ⅱ级偏差供货。
表5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厚度、宽度和长度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宽度 宽度允许偏差 长度 长度允许偏差
Ⅰ级 Ⅱ级
>0.10~0.20 ±0.020 ±0.030 30~300 ±2.0 50~500 ±2.0
>0.20~0.30 ±0.025 ±0.035 50~400 ±3.0 50~1000 ±3.0
>0.30~0.40 ±0.030 ±0.040 50~400 ±3.0 50~1000 ±3.0
>0.40~0.60 ±0.040 ±0.050 50~400 ±4.0 50~1000 ±4.0
>0.60~1.00 ±0.060 ±0.100 50~400 ±4.0 50~1000 ±4.0
>1.00~2.00 ±0.100 ±0.200 50~400 ±4.0 50~1000 ±4.0
>2.00~4.00 ±0.200 ±0.300 50~300 ±5.0 50~500 ±5.0
>4.00~6.00 ±0.300 ±0.400 50~300 ±5.0 50~500 ±5.0
注:按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其他精度要求的板材
3.4.2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应平整,不平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不平度允许值
板材厚度/mm 不平度,不大于/%
≤2.0 6
>2.0~6.0 4
注:不平度若有更高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力学性能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室温纵向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表7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室温力学性能
牌号 状态 抗拉强度(Rm)/Mpa 伸长率(A)/%
W90NiFe m ≥760 ≥5
W93NiFe ≥760 ≥4
W95NiFe ≥725 ≥3
W97NiFe ≥700 ≥2
注1:厚度不小于0.5mm的板材试样的标距长度L0=5.65 。
注2:厚度小于0.5mm的板材试样的标距长度L0=50mm,试样宽度b=12.5mm。
3.6外观质量
3.6.1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以清洗或轧制的表面状态供货,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也可以磨削等机加表面状态供货。
3.6.2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板材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分层、起皮、龟裂、折叠、金属或非金属压入等;
b) 板材表面允许有轻微擦伤、辊印、凹坑、麻点,允许经过修磨,但修磨后其厚度应不超出板材的最小允许厚度;
c) 板材表面不允许有缺角,边部应切割整齐,无裂口。
4 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4324的规定进行。GB/T4324中未包括的元素,其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 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与表3中所列极限数位一致。
4.2密度检验方法
厚度不超过2.0mm的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密度测定按GB/T4193进行。厚度大于2.0mm的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其密度测定按GB/T3850进行。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后,也可用其他方法测量整块板材的密度。
4.3 外形尺寸测量方法
4.3.1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厚度测量在距离板材边部不小于10mm处进行。
4.3.2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不平度测量参见图1,其不平度(%)按(1)式计算:
图1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不平度测量示意图

不平度 =(H/L)×100 ……………………………………… (1)
式中:H—板材下表面与基准面之间的最大垂直距离,单位为毫米(mm)。
L—板材最高点与基准面接触点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为毫米(mm)。

4.4室温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室温力学性能检验方法按GB/T 228进行。当合同中有其他要求时,供、需双方可对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方法另做商定。
4.5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的外观质量用目视的方法进行检查。
5 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混料批(或炉号)、同一规格、同一制造方法和同一状态的板材组成。
5.3检验项目
5.3.1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应进行化学成分、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3.2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应进行密度和力学性能的测试。
5.4取样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取样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钨基高比重合金板材取样规定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节号 试验方法的章节号
化学成分 每批任取一张板材、在其任意位置取样1份a 3.2 4.1
密 度 密度每批任取一张、在其任意位置取样1个 3.3 4.2
外形尺寸 厚度、宽度、长度逐张检验 3.4.1 4.3.1
平面度逐张检验 3.4.2 4.3.2
力学性能 每批任取两张,每张沿轧制方向任意位置取样1个 3.5 4.4
外观质量 逐张检验 3.6 4.5
a 允许供方以坯料的化学成分分析结果报出。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含原检验不合格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 密度和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含原检验不合格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 产品外形尺寸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5.5.4 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标签或标牌,其上注明:
a)供方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b)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c) 产品批号。
6.1.2产品的包装箱上应注明“防潮”、“轻放”等字样或标志。
6.2包装、运输和贮存
6.2.1板材每张之间用软纸隔开,并用牛皮纸等包裹,然后用箱包装。箱内应衬防潮纸,并用软物填实、塞紧,防止窜动。
6.2.2运输和保管时,要防止碰撞、受潮和侵蚀。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d) 产品批号、
e) 净重和件数;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 执行标准;
h) 检验日期(或包装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规格和状态;
c) 表面状态;
d) 尺寸允许偏差及厚度等级;
e)产品净重或张数;
f) 包装要求;
g) 执行标准;
h)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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