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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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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由此形成了国际“炭排放权交易制度”(简称“碳汇”)。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效地管理来提高固炭潜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关国家的炭减排份额[1]

简介
知识读本知识读本

碳汇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1]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特作用。

有关资料表明,森林面积虽然只占陆地总面积的1/3,但森林植被区的碳储量几乎占到了陆地碳库总量的一半。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减缓了温室效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森林的碳汇作用。

二氧化碳是林木生长的重要营养物质。它把吸收的二氧化碳在光能作用下转变为糖、氧气有机物,为生物界提供枝叶、茎根、果实、种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和能量来源。这一转化过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贮存库和缓冲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坏,则变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主要概念

清洁发展机制:这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中所确立的灵活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I缔约方与非附件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I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对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一定资金和技术援助,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1]
碳截存:是指二氧化碳的捕获、分离、存贮或再利用。碳截存技术已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得以利用,并有望成为人类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排放贸易:这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一种履约机制。《京都议定书》第17条规定,允许发达国家向其他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体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以实现其减排承诺。
联合履约:《京都议定书》第6条规定的一种执行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或这些国家的企业联合执行限制或减少排放、或增加碳汇项目,共享排放量减少单位。
减排: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碳吸收增汇而采取的行动。
碳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将“碳源”定义为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再造林:通过载植、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等方式,将曾经是森林但被转化为非林地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直接认为活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再造林活动将限为在1989年12月31日前处于无林地状态的立带上开展的造林。[1]

关联词汇

A&R  afforestation and reforestation  造林再造林
AAUs  assigned amount units  分配数量单位
ADB  asian development bank  亚洲开发银行
AIJ  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  共同执行活动
CDCF  community development carbon fund  社区发展碳基金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清洁发展机制
CERs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核证的减排
CERUPT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unit procurement tender  核证的减排量单位采购招标计划
CO2  carbon dioxide  二氧化碳
COP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缔约方大会
COP/MOP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缔约方大会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DNA  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y  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
DOE  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  指定经营实体
EB  executive board of the CDM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EIT  economies in transition  经济转型国家
ERPA  emission reduction purchase agreement  减排购买协议
ERUs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减排量单位
EU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
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对外直接投资
GEF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全球环境基金
GHG  greenhouse gas  温室气体
IPCC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JI  joint implementation  联合履约
LULUCF  land use 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
NCDF  Netherlands’ clean development facility  荷兰清洁发展基金
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组织
ODA  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官方发展援助基金
OE  operational entity  经营实体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组织
PCF  prototype carbon fund 原型碳基金
UNFCCC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国内法规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五条 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第九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管理和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核查程序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实体是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议核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04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国际规则
知识读本知识读本

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趋势,1997年12月由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正式生效。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是一部限制世界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法案。它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同时规定,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可自愿制定削减排放量目标。在此后一系列气候公约国际谈判中,国际社会对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汇聚作用越来越重视。[1]

《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各国通过绿化、造林来抵消一部分工业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则同意将造林、再造林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2003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国际社会已就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1]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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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原因 气候变化在过去主要是气候的自然波动,那时候人类的生产力还不发达,或者干脆人类还没有产生。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人类活动影响气候变化的能力越来越大。迄今为止,IPCC对气候变化进行了三次权威性的评估。三次评估的结论越来越倾向于肯定,最近50年的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那些工厂不断冒出的浓烟,汽车不断排放的尾气,都在日积月累地为地球加热。这种作用主要来自于工业废气中的温室气体,其中又以二氧化碳最为主要。为了在冬天卖出蔬菜、水果和鲜花,农民们把它们养植在玻璃房中。这些植物夜晚会通过呼吸释放出二氧化碳,这样屋里的二氧化碳就会特别多。二氧化碳是一种能够吸收普通物体所辐射热量的气体。阳光透过玻璃把热量传送进去,但玻璃房中所产生的向外的热辐射则被二氧化碳“吸收”了很大一部分,这样屋里的温度就会相对比较高,以至于温暖如春。农民们把这种养植花果蔬菜的设施叫做“温室”,二氧化碳则因此被称为“温室气体”。扩大而言,地球的表面覆盖着大气,就像一个以玻璃封盖的大温室。当大气圈中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甲烷等能够吸收长波热辐射的气体越浓,则整个地球的温度也越高,于是全球变暖就形成了人们所说的“温室效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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